一组实用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相关规定。推荐收藏。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摘自《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摘自《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十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入职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发生工伤当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发生工伤当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上述职工发生工伤前,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超过1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受伤当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摘自《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317元标准执行。
摘自《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连云港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批复的通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人社发[2019]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