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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别看晕啦,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转自老刘说法

2020-11-16 03:11:35

一组实用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相关规定。推荐收藏。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摘自《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摘自《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十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入职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发生工伤当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发生工伤当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上述职工发生工伤前,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超过1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该职工受伤当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摘自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317元标准执行。

摘自《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连云港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批复的通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人社发[201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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