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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费用能得到支持吗?

2019-10-11 08:10:44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该法律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只要是自愿订立、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就是有效的。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也是有效的。

 

但是此处的“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是否理解为双方就本合同约定及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都不存在任何纠纷呢?即使解除协议中对应该支付的款项未进行约定,是否应解释为员工主动放弃款项呢?

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笔者认为,“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应限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除非员工对此明确表示放弃,否则,对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仍可通过仲裁、诉讼得到解决。

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该条也从反面规定了解除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具体项目,若未对上述项目进行约定或者仅约定了其中的部分项目,对已经约定了的项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即可(若未履行,则属于合同纠纷,与本文所称仲裁、诉讼不属于同一案件),但对未约定项目存在争议的,仍可以单独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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